一、法律规定死人笔迹怎么鉴定?

按实际情况,工作笔记可以作为加班记录证据提交,以证明加班的事实,但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具体能否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笔迹鉴定的文件物证

所谓文件一般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在物证技术领域内,文件被赋于了更加广泛的内涵:即指载以语言文字或图形的各种书面材料。为了进一步认识物证技术中所谓"文件" ,这里从不同角度将文件划分为若干个种类:

按制作方法不同可将其分为书写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们的复制品;按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文字材料、表格、图画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为证件、公文、信函、书刊、报纸、契据、货币及各种票证;按载体材质不同还可分为普通材质文件和特殊材质文件,普通材质文件是指由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特殊材质文件是指用非专用于书写、印刷材料制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会遇到的用木棍、砖头、锐器等在建筑物体、地面、树木等客体上刻写印制的文字图形等。

文件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广泛,它广泛的应用于人与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乃至国与国的交往中。正由于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与各种案件发生联系,从而成为文件检验的对象:文件物证。

文件物证与一般书证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书面材料,文件的物质属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态以及文件的特征特性等。而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为书证的文件使用时一般不需要检验,只须对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只有在对书证物质属性发生怀疑或是书证内容无法辩认时才需要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如怀疑其被篡改伪造或是文字内容模糊不清时。这时该书证就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了,它同时也具有了物证的属性。作为物证的文件大多也具有书证的性质,如反动标语、反动传单以及被篡改伪造的票据等, 其内容所能说明的属于书证,其物质特性证明的则属于物证。而文件检验技术检验鉴定的只是其物质属性的哪一部分,属于书证的哪部分内容不应涉及。对于物证的文件一般都要运用专门的知识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以达到以文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人的笔迹也是可以鉴定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进行,而且这种鉴定也是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在找寻死者生前笔记的时候也是一定要真实有效,这样做出来的笔迹才算是合理、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