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无期徒刑是没有规定的年数,是一辈子的,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生自由的刑罚。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的当天起开始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抵算、充当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是不能充当刑期的。当然,无期徒刑有机会获得减刑,成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的那段时间,如果确实有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当天的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