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标准如下:

一、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月31日前公布;

二、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月31日前公布;

(二)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

(三)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四)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五)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