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介入是社会保障得以顺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点上应该是被事实所证明的。(一)国家责任——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社会保障的形成来看,由于政府具备例如协助立法和行使行政的权力、管理网络和财政的优势,以及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权威和信用度等等优势,所以国家的责任能得到较好的贯彻,社会保障也由此获得较快发展;其次从社会保障的对象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作为国家的责任,应当也必须全面介入,以使社会保障各个项目得到全面落实和持续发展。事实上,社会保障许多方面没有政府的直接参与、组织和实施,公民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同时,也正是由于具体责任的承担者政府,能从法律的制订、财源的提供和政策的推行等等方面予以强力支持,社会保障才有可能更快发展,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得益且正当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再次从社会保障的主体来看,虽然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有着多元化的趋势,但政府仍然是主要的责任者,尤其是像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几个社会保障的主要骨干组成,责任主体仍然是代表国家的政府。(二)市场失灵——利用政府权力对市场进行适当有效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成为当今不少国家的共识。市场失灵所引起的恶果,已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因此作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障也因此得到更加重视。(三)改革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改革,改革是当今国际潮流,包括社会保障在内,政府始终是这场改革的领头羊,它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可参考郭士征,《社会保障中政府的介入及其现阶段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