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通常在税务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日内改正的,罚款2000以内。超过时限的,罚款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