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赔偿金附加指数怎么确定?

“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两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至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值最高不超过10%”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一处,十级一处,故而认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应确定为6%。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残疾赔偿系数26%,没有法律依据,应按22%赔偿系数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确定因素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三、残疾赔偿金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残疾赔偿金的附加指数一般是针对于多处伤残的当事人,一般在计算的时候也会以最高的等级伤残金额来进行赔偿,而对于其它伤残就会以附加指数来进行确定,保险公司在进行计算的的时候就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何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