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有:1、母亲分娩的医院出具的出院结算单,或者是医院签发的接生情况证明。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有关单位签发的准生证。4、办理孩子出生证明前父母双方应该想好孩子的名字。5、带上有关材料到当地的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孩子出生后超过一年没有办理,要先进行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