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