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

由此可见,法律除了书面形式外,并不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订立合同,但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除外);

2.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不视为书面的临时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 建设工程合同;

5. 委托监理合同;

6. 技术开发合同;

7. 技术转让合同;

8.担保合同;

9. 土地承包合同;

10.政府采购合同;

11、独家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12日,信托合同;

13、民用航空器合同;

14日,劳动合同。

应该指出的是,那些应该以书面形式而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不能被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这里的“应该”与“必须”是不同的,即使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