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撤诉后,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决定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解除,依法结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