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主要程序如下:1。首先,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构成。四、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5、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

相关法规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