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分为领购后和开具后两种情况:

1、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后的有效期:

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规定在什么期限内必须开完,只要不是更换发票版本,可一直使用。

如果期间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更换发票的版本,则按照通知要求,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效期: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年必须入账。

当年如果未入账,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最后期限(次年5月31日前)。

扩展资料: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后的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第六条规定了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 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的180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