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相关人员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了保障将来的有效判决,可以实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论的目标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住房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事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定保全其住房,命令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一定的行为(禁止销售、抵押等)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5天内作出裁定,其中需要保证的,应在申请人提供保证后5天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5天内开始执行。紧急情况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