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军官不可以评为“残疾军人”的。

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对于军队(含武警)中的职业军人:干部、中级以上士官,因病不能评定为残疾军人,只有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有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

二、对于已经病退的部队干部而言,此前在部队联勤部门、已经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卫[2011]844号)进行过鉴定,并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人,所以才有以“病退”的方式退役、并由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后,所有的退役军人只有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才可以新评定残疾军人的,没有因病(职业病除外)予以新评定残疾军人的。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