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负责刑事案件的检察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01年6月30日修订。 条件补充 一般要求法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需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资格考试方能任职。受过民事行政检查类专业培训 一般要求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熟悉检察业务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热爱检察事业,有一定的事业心,能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忠于法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