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如果邮戳模煳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
4、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