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的申请材料如下所示:

1、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2、医疗费用发票;

3、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要携带:

(1)医保卡;

(2)户口簿;

(3)本人身份证;

(4)其它相关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费用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报销25%;

3、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30%;

4、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35%;

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

6、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45%;

7、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