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