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2 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3 其班轮船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行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 4 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