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作为普通公民在其私人生活空间中所享有的名誉权是纯粹的个人权利,可一旦他们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权力行为即成为国家行为的载体了,此时处于公权力领域和公共事务范畴中所享有的名誉权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人权利,其权利的归属应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从名誉权的主体角度,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只在国际关系中才享有名誉权。因此,所谓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实质上就是个人的名誉权。但由于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不同身份行为是由同一单独的个体来承担,人们通过对公职人员的评价来评价公权力机关。同时名誉本身是一个评价的综合体,因此名誉本身表象的复合性导致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在出现纠纷时更易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