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了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万元,1997、1998、1999年共亏损45万元,则2000年的收入可弥补1995、1996、1997、1998、1999这五年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1996年盈利弥补年限不得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