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规定,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算,有关财产的部分根据情况处理:离婚案件,每件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的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征收。侵犯姓名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事件,每件收取50元到10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10元至50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2、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相关法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