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程序中,最后一个阶段是法律的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