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因此,小摊贩的每日的销售额达200元,属于不达起征点,不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