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具体标准附后。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行坚持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多次聚集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司法解释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和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横等。无事生非。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实施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口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侮辱、恐吓他人或者损坏、占用他人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第三条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用凶器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侮辱、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数量、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聚集他人三次以上的,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罪,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按照重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