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这个时候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