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我国已成立能源法起草组。国家能源办、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中编办等15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起草组认为:“目前中国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的能源基本法,为了妥善应对这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到2020年,中国要实现GDP比2000年翻两番,能源消费将进一步增加,与此有关的能源问题将日趋复杂。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并实施能源法,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将对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保障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能源法律体系的“龙头”法能源法是调整能源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十分重视能源管理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能源立法得到长足的进步。目前有关能源的法律主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但由于还没有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基础性法律,难以解决能源规划战略、管理体制、能源结构、能源安全保障、能源与环境的协调等综合性问题。因此尽快制定能源法显得十分必要。能源法应该成为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协调作用和核心地位、基础地位的综合性法律。相对于现行的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法律、法规,能源法既不是它们的简单重复、组合或汇编,也不是与它们完全脱节的一个全新的法律,而是与它们平行独立、结合而不重叠的一部新的法律。作为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能源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应涵盖各种能源资源的勘探、研究、开发、生产、运输、贸易、消费、利用、节约、对外合作、能源安全与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应该着重调整能源领域中的共通的、原则性的、长远性的关系,解决能源领域中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应明确我国能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形成节约和综合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与应急的法律规范;应确定能源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能源监督管理的科学体制,突出对各具体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能源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的协调。目前在我国制定能源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宜先制定单行的能源法,将能源发展战略和综合性、长效性的能源政策,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对此,目前国外已取得一些成功经验。例如,美国于2005年制定的《国家能源政策法》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该法长达1720多页,共有18章420多条,内容广泛而具体,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这些立法经验,制定一部既有综合性又突出重点、既有政策指导性又有法律规范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能源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