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实收养人对收养关系缺乏法律认识,有将收养登记或公证作为有效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律程序,仍将收养行为视为传统习惯;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有多大关系。反正双方都很平静,不会妨碍他人,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管理服务不到。关于收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看到事实收养带来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所以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多,提供方便少;避免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一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回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条件,导致许多事实收养人逃避收养登记。第三,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和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法律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被事实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异常状态。总而言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导致视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