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3年。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有所不同,一般保证中,自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之日起开始起算;连带保证中,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同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优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适用,且二者不可同时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