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从严和不能让侵权人占到便宜的原则。对于赔偿的计算方法,参照国际上的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通常采用的方法和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人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1.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该项专利技术的,对于侵权的赔偿计算,应当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因而导致专利权产品滞销或者被迫讲价出售,致使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减少。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额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尚未大量投放市场还不能满足对该产品的需求,侵权产品投放市场并没有导致销售量下降,或者专利权人尚未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应当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因为专利权人不可能提供他因侵权行为所受大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只有反推以侵权的利润作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另一种情况,专利权人的产品(或者直接使用专利方法获得产品),虽然已经在一定地区范围投放市场,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却在另一地方销售,这是侵权人的行为以构成专利权人的侵害,但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并没有减少,侵权人也没有挤占专利权人的销售市场,因而,专利权人也不可能提供同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经济证据。因此,也只能以侵权人的用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而不能以专利权人提供所受到经济损失的证据,而驳回赔偿请求。对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以侵权产品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获得的利润之积,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尚未大量投放市场,或者专利权人尚未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或者侵权产品的销售不会挤占专利权人的销售市场,专利权人不可能提供他同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证据,侵权人提供获得利润的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表示谅解并主张放弃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专利权热病已经实施许可的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实施许可转让费,或者以侵权方获得作考虑,作为损失赔偿额达到专利实施协议。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用作为损失赔偿额,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和其他方法损失赔偿额,只要是公平合理,应当给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