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对整个统治阶级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而言的。这种意志具有一般性,即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它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恣意横行,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意志都可以表现为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哲学、道德、文学、宗教等等,而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其目的在于具有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普遍效力。因此,这种以国家意志表现的正式性也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综上,法律具有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和正式性。

它是统治阶级使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反映其自身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下、受当时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