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方式如下: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