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死亡的1,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按照6个月的受理法院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亲属(无劳动能力、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不高于全部工资的10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地方决定。(北京标准为48个月)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2,《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第33条《北京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