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项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本项未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从违法行为本身分析,主要应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里规定的“交由”,即“交给”的意思,包括以出借、出租等多种方式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情形。该行为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为本项规定实际上要求行为人在将机动车交观点他人驾驶时,应当查明其是否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经查明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则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驾驶”,也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但此人并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本项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取得该机动车的人应当构成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3、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本项违法行为的主体应当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所谓“逃逸”,是指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逃逸,主要是行为人通常有主观过错,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不构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主要是指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1)虽造成交通事故,但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主观过错,但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款规定。根据本项规定,无论人为出于何种原因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有逃逸行为,即可构成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4、第四项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本项规定的“规定时速”,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机动车行驶的最高时速,如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所谓“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即指机动车的行驶时速达到规定或标明的最高时速的一倍半以上,比如,假定某高速路段规定或标明的最高时速为一百二十公里,那么“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即为时速超过一百八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