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二次传唤直接拘留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接受传唤的,如果仍然不按时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拘传,强制嫌疑人到案,一般是不会拘留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传唤的相关条件和内容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涉及到拘传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