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警察在派出所拘留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没有证据,应于24小时内立即释放。并发于释放证明。

刑拘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符合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可申请延长拘留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