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三章办事机构第四章仲裁员第五章财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第三条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第四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五条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六条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本会参加中国仲裁协会,为团体会员。第七条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但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