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公路占用耕地的情形下,征地方应该给予被征地方丧失土地权利的补偿,主要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费用应该是被征地在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的费用标准是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是由当地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的。如果是有收益的土地,但是不属于耕地的土地,是按照被征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到6倍。没有收益的耕地被征用是没有补偿。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是按照一亩7000到1000元,不同城市标准不同,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法定的标准而确定自己的标准。

扩展知识:征地补助费

征地补助费中的安置补助费是征地方根据被征地方因为征地所造成的安置问题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是按照人口计算的。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给的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征地方原来的生活水平,经过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是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但是所有的补助和补偿是不能超过年产值的30倍的。

对于因为征地而导致劳力剩余的安置,政府一般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和兴办企业,或者采用货币安置和自谋职业等。一些符合条件的人是到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或者建设用地单位就业,根据劳力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