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撞人在医院首先应当得到及时的就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将伤者送往医院的同时,要电话报警,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处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被撞人在医院的,首先应当了解伤情,估计是否有伤残,确定赔偿大致数额,在该范围内一般不要可以就医疗费全部垫付,医药费索要收据,家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营养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先暂时不要垫付,后期由家属自行起诉,由保险公司赔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够不上伤残的,医疗费的垫付不要超过一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