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是指医疗人员对患者造成了明显的人身损害。例如患者去看牙医时,医生将患者健康的恒牙拔掉了。在进行内科手术时,医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其他器官或组织造成了轻度的损伤,但是修补后对患者没有影响。或者进行手术时将纱布或者其他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或者是孕妇剖腹分娩时,接生的医疗工作人员对婴儿造成损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