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

扩展资料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的待遇保障

1、 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