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那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权,就是特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授权和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以上是传统著作权法对于复制权的规定。由于网络时代数字技术的使用,使得数字化、压缩、加工和存储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形态,从而也改变了复制作品原有的方式和条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运用,随着复制行为在网络上的大量存在和不可避免的随时随地的发生,各国著作权法也面临着必须对复制权的范围予以重新明确地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