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按照法官说的写一份庭外和解申请书,并且将日期写成开庭那一天的日期。理由是:第一,法官要求写庭外和解申请书的目的,是延长案件审理时间。因为案件已经快到3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法官不能超期审理。这是最高法院规定的。虽然法官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是弄虚作假,但也是可以原谅的。第二,如果不按照法官说的做,法官可以依职权直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时间同样很长,并且还得再开一次庭,作为当事人,你更是麻烦。第三,即使写了庭外和解申请书,对当事人来说,出审理时间长一点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实际影响,不会对审理结果有影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