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办婚姻如何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包办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二、因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某些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是封建家长作风的表现,是对儿女人身权利(尤其是婚姻自主权)的严重侵犯。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包办婚姻背离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及结婚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而言,属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对包办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解释,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法律规定父母等第三方不应该干涉孩子的婚恋自由,侵犯孩子的自由选择权。如果再婚后双方没有建立感情,向法院提出离婚,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钱财而进行强迫包办婚姻,离婚时,所获得的钱财需要依法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