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的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够成专利侵权。(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相伴而生。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许诺销售,虽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但是。(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的实质在于市场的独占,没有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即没有侵犯到专利权。因此,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都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带有生产经营的目的。(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需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承当民事责任一般应该有主观过错;没有过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而为侵权行为;过失则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自信而为侵权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从专利法第十一条和该条来看,法律并没有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因此,在专利侵权之诉中,专利权人无需承当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及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的多。由于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难度、被告证明无过错的容易,是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特殊规定的原因。2、专利侵权的种类依照侵权行为是否由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将专利侵权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