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团体性格公司是典型的团体,团体成员进出规则不断调整团体成员构成和优化团体运作效率,对公司资本流转具有指导意义。有限责任鼓励资本的流入,而资本退出则引导资本朝着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流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发现机制和监督价值。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退出以维系股东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在这方面,公司章程是首选,而公司法发挥补充作用。资合性的股份公司对股东个性的忽略尽管弱化了通常意义上的团体成员进出规则,但对资本的渴求使其同样重视资本进出规则。另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大股东的退出通常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特定股东个性特征对股份公司的价值。此外,资本退出也是打破公司僵局从而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重要措施,以通过一个和谐合作的股东团队创造公司这一商业团体的最大价值。(二)公司自治公司的商业团体属性以及公司法的商法属性,使得团体的自治精神和商法的自由、效率观念深深扎根于公司法的制度规范中。就资本退出而言,除上市公司之外,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以及停牌或者退市的股份公司都面临资本退出限制的困扰,资本退出规则的强行法抑或任意法性质因而至关重要。汤欣教授将公司法规则分为普通规则和一般规则,但资本退出既涉及公司资产、利润分配,也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于二者之一。我认为,以人合性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原则构建资本退出机制,强制性规范作为补充;而对股份公司,一般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但强制的内容有所差异:上市公司以保障股票自由转让的强制规定为主,除此之外的股份公司则以强制退出为原则,但退出方式应具有可选择性。(三)资本的流动性本质资本是一种流动的财富,并且只有在流转过程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公司资本的流动,主要通过进入和退出的循环交替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过程就是资本增值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资本退出是投资价值实现的终点,更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尽管资本退出相对于公司的短期利益具有消极影响,但资本对投资机会的把握是天生的,也是不可阻挡的,有投资价值的公司会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进入。因此,资本退出的自由是创造财富的自由,对资本退出的限制仅在能够带来更多财富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如有限公司的退出限制所伴随的就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的结合所带来的管理利益和监督利益;股东股利分配请求的限制以未来的更大的投资利益为前提;股份回购和减资的限制以公司的特定需要和实际情况为必要,且以股权平等为原则等。流动的资本是更有价值的,不顾资本的增值倾向而强制地将其滞留在公司,且不给予确定的财富预期的行为,无异于坐视财富的浪费。(四)公司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公司是一个微型社会,其所蕴藏的利益关系的丰富性绝不亚于任何一个社会。资本退出的自由与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债权人的保护。然而,资产负债表上的公司资本只是记载公司成立初期资本状况的静态数字,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经营的需要使其在多数情况下仅具有象征意义,不但不可能为债权人提供保证,而且牺牲了公司资本的退出自由。在债权资本通过担保、破产优先权、合同特约甚至政策倾斜等优势而获得较为安全的保障的情况下,让股权资本无收益或者少收益地固守公司经营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资本退出保持了股东团队的和谐,还具有警示公司债权人以及间接监督公司经营的作用,为公司内部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