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中列支。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支付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至少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扩展资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