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刑事拘留37天内,应将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交逮捕批准书。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件档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期限为2个月。公安机关完成了调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和起诉,审查期为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