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证后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的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号
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 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 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 、(二) 、(四)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