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至少保存十年。
根据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